主旨:配合行政院核定自本(96)年7月1日起放寬國民旅遊卡部分使用規定
說明:
為配合行政院核定自本(96)年7月1日起放寬國民旅遊卡部分使用規定,本局簽奉行政院核定,以行政院96年6月23日院授人考字第0960062437號函,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名稱為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及修正第5點、第5點之1規定,並自民國96年7月1日生效在案。
為加強宣導上開放寬措施規定,其重點說明如下:
按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第5點(一)3.規定:「休假半日以上,以國民旅遊卡於旅行業或旅宿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,不受異地且隔夜消費限制;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,均得併入補助範圍。」係為鼓勵公務人員實際從事國內旅遊,惟為簡化行政作業,避免增加審核之困擾,對於公務人員休假期間持用「國民旅遊卡」於「旅行業」或「旅宿業」之「國民旅遊卡」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,即不受「異地、隔夜」消費限制,且於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之其他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,得併入補助範圍。
另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,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規定,只要於休假期間,符合放寬之條件即可,不硬性規定為滿1日之休假。換言之,週五下午或次週一上午請休假半日,其連續之週六、週日之任一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,均不受「異地、隔夜」消費限制,得一併補助;惟如週五上午或次週一下午請休假半日,因與週六、週日不連續,該兩天假日之刷卡消費,尚不得併入補助。
綜上,上開規定並非全面性放寬公務人員請領休假補助費要件,針對休假期間並無「旅行業」或「旅宿業」之「國民旅遊卡」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事實者,仍受「異地且隔夜」規定限制。
目前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行業別計有旅行業等14大類,公務人員應於事前妥善規劃休假旅遊相關行程,查明欲前往刷卡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行業別,是否為「旅行業」或「旅宿業」,以免因未合相關規定,致無法請領休假補助費。
資料出處:文/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