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2008/08/18
鑒於消費者參加旅行社舉辦之旅遊活動,遇有颱風、地震、疫情…等不可抗力事由或
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團體無法成行而解除契約時,雙方當事人對國外旅
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條之「必要費用」認定標準及負擔歸屬迭有爭議,交通部觀光局
遂於97年7月24日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、交通部、民航局、消基會、品保協
會、旅行公會、航空公司等會商討論,獲致下列處理原則:
1.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8條有關必要費用之規定,由於各旅遊產品之必要費
用結構多元複雜,難以訂定統一之基準及費用上限;旅客與旅行社如對該「必要費用」
之涵蓋項目及負擔歸屬發生爭議時,以個案協調方式處理,並由旅行業者出具必要費
用之相關支出單據以資證明。至於必要費用之主要項目範圍(如包機、定期航班、中
段機票、相關規費、旅館定金…等主要項目),該局將另行邀請旅行業界及航空業界
開會研商處理原則,並於該局網站消保專區揭示供消費者參考。
2.為加強資訊透明化以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,有關旅遊商品主要內容及特別事項(如
班機是否為包機或定期航班…),請旅行業者於與旅客簽約前向旅客充分告知其相關
資訊,並載明於契約中,俾使旅客認知理解,免生糾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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